衡水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衡水市位于河北省东南部,东与沧州市和山东省德州市毗邻,西与石家庄市接壤,南与邢台市相连,北与保定市交界;南北长125.5公里,东西宽98.13公里,全市辖8县2市1区,总面积5815.4平方公里。衡水属大陆季风气候区,为温暖半干旱型。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冷暖干湿差异较大。夏季受太平洋副高边缘的偏南气流影响,潮温闷热,降水集中,冬季受西北季风影响,气候干冷,雨雪稀少,春季干旱少雨多风增温快,秋季多秋高气爽天气,有时有连阴雨天气发生。衡水人杰地灵,留有众多文物古迹。全市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98处,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1处。景县的封氏墓群、舍利塔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另外,景县的高氏墓群、周亚夫墓,衡水市桃城区的宝云塔、孔颖达墓、安济桥,冀州市的双家汉墓、西元头汉墓、西堤北石塔,枣强县的董仲舒石象,安平县的安平壁画墓、西寨子古墓,故城县的庆林寺塔等大多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总面积75平方公里的衡水湖,水域辽阔,最大蓄水能力1.88亿立方米。已成为国家级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衡水的旅游前景广阔。衡水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三国时期袁绍曾于冀州屯兵百万与曹操抗衡,西汉大哲学家、儒家学派一代宗师董仲舒就生于衡水景县。衡水现拥有景县封氏墓群和舍利塔两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再加上冀州的后冢汉墓、双冢汉墓、西元头汉墓、故城的庆林寺塔和桃城区的宝云寺塔等19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更为古城添了风韵。